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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保险利益

日期: 2020-12-10 11:22:58 作者: 吴昊然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保险利益,为大家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梳理,复习起来条理更加清晰。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使用下面的中级会计知识点解析来辅助理解知识。

1.保险利益

(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2.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1)人身保险合同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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