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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日期: 2020-12-16 11:16:49 作者: 吴昊然

乐考网小编发布“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备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们可以参考学习使用。小编也将持续为考生发布更多一级建造师资格相关考点,本文内容如下: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习题与解析:

按照合同的约定,2014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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